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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办法(暂行)
(昆政发〔2013〕53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会计人员积极向中、高级会计人才发展,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会计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和《昆明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2—2020)》,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高级会计人才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和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参加会计师考试,两年内三科合格者;
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者;
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经推荐和考核,参加全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者;
经考核,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者。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本人持有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户籍在昆明市辖区内,或在昆明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在昆明市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市域内民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参加会计师考试,一年内三科合格者,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500元,两年内三科合格者,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500元;
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市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考取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班的人员,市级一次性奖励个人2,000元;
考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班的人员,市级一次性奖励个人8,000元。
第六条 经考核,社会财会办学机构招培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年累计会计师合格人数100名以上、每年助理会计师合格人数90名以上,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昆明市会计人才培养基地”牌匾。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安排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凡被财政部、省财政厅培养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单位应保证其每年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承担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往返差旅费和外出考察差旅费;对取得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中、初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在预算安排的会计管理经费中列支。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自取得职称证书之日起(签发时间)三个月内,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社保证明和相应的职称证书原件,到市会计监督管理局办理奖励手续。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本人可持相关材料向省会计主管部门申请兑现省级奖励。
第十条 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把积极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作为评选省、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条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会计人才培养、成长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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