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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9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受理通知

来源: 海南省财政厅 编辑:小木 2019/07/16 09:19:30 字体:

海南2019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至8月31日

关于海南省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答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19年度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通〔2019〕2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353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在海南省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

(五)申报人员为非公务员(含参公,下同)。

二、 评审

(一)评审条件

1.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上述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4)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5)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6)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 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经历和业绩成果需符合《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详见附件5)第三章规定要求。

(二)评审申报材料

1. 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 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目录。

(2)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6)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其中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目录和版权页。专业论文需提供知网、万维网等查询页面截图。

(8)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4)。

③2014-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4-2018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2018-2019年度申请人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及个税缴纳清单。

⑤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⑥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19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原件无法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按照顺序以A4纸双面复印后胶装装订成册,每页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三、 转评

(一)申报条件

转评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且转岗已满一年。

(二)转评申报材料

1. 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 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目录。

(2)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转岗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转岗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

(7)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4)。

③转岗以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转岗以来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④2018-2019年度申请人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及个税缴纳清单。

⑤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⑥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19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原件无法提交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一致意见),并按照顺序以A4纸双面复印后胶装装订成册,每页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四、 认定

(一)条件: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毕业学员可申请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认定。

(二)提交材料

1.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

2.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3.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毕业等文件,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

4. 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5.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6. 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

7. 2018-2019年度申请人社保缴费记录清单及个税缴纳清单。

五、 申报及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六、 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19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七、 其他事项说明

(一)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具有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或认定。

(三)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打包下载>>

1.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3. 承诺书

4. 工作证明

5.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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