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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2023年高会评审申报通知,2023年湖北武汉高会评审网上申报时间为10月12日-10月31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段的工作时间,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日后,网上申报渠道关闭,不再受理送审材料。
2023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为做好2023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便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与推荐,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3〕269号)要求,经报市职改办备案,现公开发布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自由职业会计人员。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执行(附件1)。
(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23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网(http://kzp.mof.
)打印。申报人员自考试合格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23年申报有效年度为2021、2022、2023年。
(三)所有申报人员需在湖北省财政厅官网“会计之窗”栏目“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完成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登记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渠道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复核,经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区职改办报送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并填写《2023年武汉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主系列“双肩挑”人员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二)其他(非公经济领域)会计人员:
1.民营企业会计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至用人单位所在区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附件3)、区职改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会计高评办。
2.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就近原则在武汉常居地所在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进行申报,并由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中央在汉单位会计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由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原则上一次委托不超过3年。
四、申报数量控制
(一)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高级评审。对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在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主管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审核,市、区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将《2023年武汉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报市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二)非事业单位不控制申报数量。
五、申报程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首先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材料。
(一)个人申请。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等,签订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申报端进行申报。申报人员按系统操作说明完成填报后,绑定推荐单位并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然后推送至用人单位审核。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附件5)(A4大小)一式两份。以上填报的各项内容必须和提交的纸质材料内容相吻合。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通过“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审核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市高评办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市高评办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核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申报纸质材料及要求
武汉市2023年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采取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首先网上申报,单位逐级推荐推送,经市高评办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整理提供,装入《评审资料袋》。(未装袋原件另附,按权限审核后现场退还。)
(一)不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在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人社(职改)部门领取,表格内容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不可打印或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照片。
2.《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附件5)一式2份(A4纸张打印),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二)需装订的材料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1.材料目录。(装订材料目录)
(以下为“基本条件类”材料。第2至13项,请对照鄂职改办〔2019〕4号第五条提供)
2.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国家、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毕业学员填报)。
3.《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的《2023年武汉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个人岗位情况原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或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供)。
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须提供《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复印件(单位提供)。
7.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6)一份。(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且须提前填写此表,提交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市职改办审查同意签章后再申报。)
8.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文件复印件(相关人员提供)。
9.《非本系列职务平级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附件7)原件一份;(仅改报专业平级转评人员需提供)
10.委托评审函(中央在汉单位提供)。
11.2018-202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年度考核的,需提交单位书面说明)。
12.提交2019年至今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相关截图材料。
13.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需提供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单。
(以下为“学历资历类”材料。第14至15项,请对照鄂职改办〔2019〕4号第六条提供)
14.学历学位材料。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不愿意提交证书复印件的,请提供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专业和培养单位名称等信息,以便网上核实;
(学历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或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审核,按照“谁查验、谁负责”原则,责任人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字、单位盖章。)
15.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如无聘任证书,需提供原聘任单位聘任文件等材料原件)。
(以下为“能力业绩类”材料。第16至21项,反映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应用能力、专业工作业绩、学术科研能力方面的材料,应对照鄂职改办〔2019〕4号第七条并按要求提供)
16.参加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班学习结业证书、会计专业知识竞赛获奖证书等。
17.主持单位、部门、项目财务会计工作的任职文件,参与单位、部门、项目财务管理或经营管理的材料,应用成果材料等专业应用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18.反映工作业绩、效益的表彰材料、认定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专业工作业绩材料复印件。
19.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检索页,承担的课题、调研报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20.个人业务总结1份(约3000字,本人签名)。
21.其他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纸质材料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所填表格按表格栏目要求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职改)部门要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盖章、审核人签字。未经审核、盖章、签字的材料市高评办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原则上只收取复印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评审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及职改部门携介绍信领取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一年内未领取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10月12日-10月31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段的工作时间,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日后,网上申报渠道关闭,不再受理送审材料。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材料,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申报地点。纸质材料的受理地址:江岸区解放大道1499号武汉市财政局604室;联系电话:85736380,85736783。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转评申报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先通过国家考试;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职称。
(二)申报缴费与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实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须正确填写电子版《武汉市2023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缴费信息统计表》(附件8),对填写的手机号、尤其“身份证号”请务必认真检查核对,避免产生“不能”缴费的现象,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交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打印一份纸质版。集中审核受理材料时,请主管部门将汇总信息(纸质版、电子版)提交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
集中审核受理通过后,申报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直接完成评审缴费(缴费时间另行告知),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职数管理要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和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盖章的《2023年武汉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2),其他单位(包括各级职改部门)无需在该表格上盖章。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主管人事部门逐级申报。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在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并报市职改办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四)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审核原件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报省、市职改部门严肃处理。
(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按实足年限计算,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均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六)国家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应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9),由用人单位推荐报市直主管人事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复核。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不占评审通过率,申报方式、途径、时间同其他申报人员。
(七)按照省职改办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八)根据《关于启用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50号)要求,通过评审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申报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打印电子证书。
附件:
1.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3. 2023年武汉市及各区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一览表
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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