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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3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11月9日截止,海南2023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9日。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或《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4) 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5)。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①《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含成绩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6)。
③2019年-2023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下文需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2019年-2023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9年-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④2022年-2023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下文需提供社保缴费记录清单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3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其中: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著论文名称加以标识)、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课题研究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申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双面复印)。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服务对象性质和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10)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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