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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小兔 2024/10/14 11:16:18 字体:

内蒙古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的通知,自治区直属单位向会计高评办报送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请申报人员提早准备材料,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函〔2024〕70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6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能力业绩要求

参加2024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6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要求。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上打印审验卡。

(四)考评结合的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1.取得2022-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或截止到本年考试报名结束时间(2024年5月31日)满55周岁(1969年5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2.参加2022-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参加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级合格标准人员,可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五)其他要求

1.资历计算截止时间。申报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请于11月20日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2.其他评审政策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

人社办发〔2024〕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方式

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线下申报方式,申报人在完成网上材料填报的同时,必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一)线上注册填报信息

申报人员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一年度注册过的个人不需要再注册,凭身份证号及注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参看《系统操作手册》或咨询0471-6928486,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二)线下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盟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报送至会计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会计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中央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自治区单位的专业

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区评审的,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

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装订进申报材料册首页。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不予受理。此类单位按驻地报送至当地人社部门或会计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申报人员应按照《2024年会计系列正高级和高级评审材料目录单》(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按照目录顺序(从第3到第11项)用A4纸装订成册(每人1册),未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本人所有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上用铅笔做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等须提供原件,以便于审查,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均须经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字。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1第1项)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附件1第2项)的相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中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电子档案的要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需要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原件、每份只在左上角订1个书钉、请勿胶装,以便扫描。2024年度申报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要求提交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原件,请勿多交。

每人1册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一式2份的《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一同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多交视为第一袋有效)。档案袋封面再贴上1张《2024年会计系列正高级和高级评审材料目录单》,方便查看。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中要有单位公示原文及公示情况报告。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对单位公示情况栏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出。盟市人社部门专技科和自治区直属主管部门必须在每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上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否则高评委不受理。申报材料需包括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告。

各主管部门和盟市报送材料时,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模板见附件2,请勿修改)纸质版,同时盟市人社局要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主管部门要向高评办报送花名册电子版。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自治区会计高评办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会计高评办通过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9〕1930号)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80元。盟市申报人员评审费由盟市人社局收取,自治区直属申报人员评审费报送材料时审核通过后现场缴费。

五、报送时间地点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向会计高评办报送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请申报人员提早准备材料,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515房间)。联系电话:0471-4192212。

(二)盟市人社局接收本级和旗县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盟市人社局确定,盟市人社局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24年度会计系列正高级和高级评审材料目录单.doc

2.2024年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xls(请至财政厅官网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1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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