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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2019年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个人申报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15日。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申报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完后申报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19〕5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在我省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审(广州、深圳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2019年以前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自我工作简述、回答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19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六)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将原岗位职责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作为申报材料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会计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水平,2019年起,我省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必须通过省财政厅“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职称评审系统”;网址:)申报评审,具体填报操作说明和评审相关表格可在该管理系统界面下载。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申报后,无需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上申报。
(一)申报人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申报前,应先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上传“会计职称评审系统”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每份上传资料先由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之后再由申报人进行彩色扫描及上传。申报需上传系统材料清单如下:
1. 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2. 证书、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交其有关学历、资历、资格条件等证书或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明、继续教育证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申报高级职称提供)、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申请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提供)、身份证等材料。
3. 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材料。
4. 学术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应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5篇,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扫描上传系统的论文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和封底,并用彩笔在目录中勾出本人所著论文。
5. 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提交任现资格以来近5年考核情况,取得现资格不满5年的需提供任现资格以来的)。
6. 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内)。
7.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
8. 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分支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
9.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条件自评表或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符合条件自评表。
10. 广东省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或广东省正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11.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
12. 2019年度广东省申报会计职称评审承诺书。
(三)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省高评委办公室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具体文字复制比要求在30%(含)以下。
(四)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申报人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填报及上传全部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3份纸质申报材料:
1.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A4纸规格双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单位、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等盖章);
2. 《(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份(A3纸规格单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单位盖章);
3. 《2019年广东省会计职称评审表移交登记表》1份(A4纸规格)。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5日)。申报人应于12月2日至15日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账号,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对照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补充)。12月15日24时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二)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申请注册账号,按规定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
1. 公示要求。各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2. 报送要求。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各单位须于12月27日24时前完成系统资料审核确认和纸质材料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月6日24时前完成系统资料审核确认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2日)。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将对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申报人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受理后进行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申报人须于1月14日24时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系统将关闭。缴费后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六)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地市财政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
1. 地市申报人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渠道及要求。地市申报人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等3张表格)交至所在市级财政局(联系地址详见附件2)。
市级财政局将收到材料核实汇总后,应于2020年1月17日前报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地市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2. 省直单位申报人纸质材料报送要求。省直单位申报人务必于2020年1月1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等3张表格)直接快递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400、83170314。
五、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其中80元送审费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收取)。
六、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评审通过名单公示等信息将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请注意查看。
(二)评后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后公示,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署名举报(评后公示要求另行发文)。
七、评审材料和证书领取
(一)评审通过人员材料领取。评审工作结束后,地市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即《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回,通过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省直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到省高评委会办公室领取。通过人员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应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职称证书(电子证书)打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
附件:
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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