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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2003年8月20日冀职改[2003]41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行业、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有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一个地区、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扭亏,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三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二)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
(三)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三篇,且其中一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四)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3名),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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