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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函【2015】439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地(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负责人。
三级甲等医院可比照大中型企业申报。
二、申报要求
1、单位公示。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在评审材料未上报省财政厅之前,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上报评审材料。
2、评审工作实行评聘结合制度。凡地(厅)级事业单位及三级甲等医院,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的会计人员,需出具本单位有正高级职称职数证明,出具配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岗位证明及“关于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承诺函”(样式见附件)。
三、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2015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121号)规定执行。
四、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1、《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一式3份,原件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打印,中线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原件。
2、《吉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自评表》(以下称“自评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由申报人员填写,不需要打印。《自评表》按《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121号)相关要求自评,自评依据与《评审表》填写内容一致。
《评审表》、《自评表》填写后报电子版一份。
3、证书及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具体按照《自评表》“需要提供的证件、证书、证明1—14项排列”并列示目录。
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完成继续教育人员,可登录“吉林省会计网”,在“操作窗口”下的“高级会计师管理”点击“继续教育”后,进入“继续教育查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将显示本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网页打印下来作为证明材料。
4、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及著作。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注明。
6、业绩、效益证明材料。(附有具体业绩、效益文本原件),出具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复印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原件单独提交)。
7、个人业务报告。业务报告一份(要求5,000字以上,主要阐述本人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8、委托评审函。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如在地方评审的,须单独出具《委托评审函》,交给受理人员。
上述3—4项证件的原件单独用塑封袋包装,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5—7项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标定目录及页码。(目录顺序:1、个人业务报告;2、学历、资历;3、业绩成果;4、学术成果)。封面要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
五、考试内容及时间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一律参加考试(笔试)。考试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税法、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准则制度、预算法、政府采购等。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届时电话通知。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号)有关规定,正常申报人员每人300元,破格申报人员每人400元,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七、受理材料部门、时间和地点
申报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原则,将材料由本单位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受理材料时间从7月2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
受理材料地点:省财政厅二号楼301房间,(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受理材料咨询电话:0431-88550604。
2015年7月1日
八、附件(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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