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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初审
各单位应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黑人社发〔2011〕43号)以及黑人社发〔2016〕73号等文件要求,对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报以下资料原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基层职称的人员应标注“基层”字样。
(二)有效的A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完成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单。免试人员应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和符合免试条件的佐证材料,免试条件及佐证材料按原规定执行。
(四)学历、学位证书。申报人员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五)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六)《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七)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工资兑现登记表,企业申报人员应提供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申报基层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打印的《2016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十一)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由省人社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十二)任现职(高级会计师)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成果等。
(十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用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单位意见。
(十四)《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五)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7年1月4日前,申报材料报送至佳木斯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地点:佳木斯市长安西路782号301室;联系人:董剑;联系电话:0454-8580083。
四、评审方式
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继续采取专家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相关政策
(一)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黑人社发〔2016〕73号文件执行。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人社发〔2011〕43号文件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等事宜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函〔2007〕8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评审费用按照黑价联〔2014〕5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六、相关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要强化职称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查,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落实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四)《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填报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将影响评审结果。
佳木斯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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