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均

康 均 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我国古代比部审计制度的兴衰

  我国古代国家审计体制的建设过程曲折多变,比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司法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是我国古代国家审计体制建设史上最为辉煌的一页,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比部审计制度始创于三国曹魏、最终消亡于明1389年,其间共一千余年。根据比部建制的历史进程及其司法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比部审计制度的兴衰过程可以分为创立、完善与消亡三个历史阶段。

  一、比部审计制度的创立

  比部,作为一种官制,其设置始于三国曹魏。《晋书·职官志》记载:曹魏时,尚书郎有“比部、……度支、库部、……、仓部、民曹、……凡二十三部”。所谓“比”,即指勾考、勾比、勾稽之意,同现今的审查、核对、稽核的意义相似。比部曹以比部郎中为长官,专门从事财计审核,对度支、库部、仓部、民曹等财计部门已开始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基本职能。“掌内外诸司公廨及公私债负,徒役工程,赃物账及勾用度物”,即比部郎中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僚机关的财物收入和各项经费的支给、使用,各部门的公债或私债的偿还欠负,徒役工程支、销情况以及检查没收罪犯的赃物的账籍等。

  南北朝时期,朝代虽屡有更替,各朝中央政府部门亦多有调整,但比部曹却始终保留不废。南朝刘宋政权将比部曹隶属于吏部尚书(即主管人事的最高官员),专主法制,从而使审计监督具备了司法职能。《宋史·百官志》讲:“吏部尚书领吏部,删定三公、比部四曹。……。以三公、比部主法制”。齐、梁、陈诸朝多循宋制,皆有比部曹,其职掌亦无异。北朝的后魏、北齐、后周等政权亦均有比部的设置,隶属于都官尚书(即主管刑事的最高官员);后魏初,“比部掌勾检等事”;北齐时,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审计的司法监督性质更为明显。

  魏晋南北朝时期,比部主管审计事务的职能较为清晰明确。总括而言,这一时期比部职权大体有:其一,主审计,主要对象是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经费开支和财务出纳事项;其二,主法制、考官吏、定赏罚,即通过对各级官吏或官府的施政情况的审计,决定奖惩,优者给予奖赏,劣者轻则罚款,重则罢黜,追究刑事责任;其三,负责诏书、律令的传递和保管以及记事文书等事。

  从比部组织的设置和职掌情况可知,比部从它产生之日起,便是一个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性质的审计专门机构,这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创举。其考比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与既定律令、规章制度相比,审察财政经济收支事项是否合规、合法;其二,与过去同类惯例相比,审察财政经济收支事项是否合理、正确以及有无违背常规惯例的情况。

  二、比部审计体制的完善

  (一)隋代比部审计制度的逐渐定型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酝酿,到了隋代,我国比部体制的基本格局已经确立。隋代正式确立“三省六部”体制。都官部为刑名与财务审计的主管机构,下设四个职能机构,比部位列第三。隋代为比部增设了相应的官员,比部组织机构及其专属人员的配备逐渐定型。

  隋朝比部的基本职能为:“掌勾诸司百僚俸科,调敛、逋欠,因知内外之经费”。比部的职掌及审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审查中央各机关官吏的薪俸的发放情况,考核有无虚报冒领,多发或少给及其他弄虚作假的现象;其二,审查租税赋敛等各项财政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地方各级官府的经费开支情况,检查有无超支或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其三,负责勾考逃亡罪犯的遗物收纳账籍。

  隋代将审计机构隶属于刑部,进一步从组织上明确了比部审计的司法监督性质。为后世唐代比部建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隋代突出了比部的财务审计职能,从而在官厅机构中确立了比部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这与前代笼统的“主法制”、“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的职能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二)唐代比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我国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比部的组织机构与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达到了顶峰。

  1.唐代比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唐代进一步完善了自隋以来的“三省六部”体制,比部隶属刑部第三司,主管审计。比部最高官员为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另设有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整个官员配备与各会计核算机构相一致。比部的监察、审理之权一直下伸到州、县,在州、县二级司法部门中也相应设置有财计审理勾覆官员。总的说来,比部发展到唐代,其组织机构已初具规模并趋于稳定,各种人员的配置也基本齐备。

  2.唐代比部的审计职权范围。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僚俸科、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勋赏、赃赎、赋敛、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亦勾覆之”。归纳起来,比部的审计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中央机关各级官吏的薪俸支出、勋赏赐与支出、工程营建支出以及军用开发;其二,财政收入。包括各种赋敛、税收;其三,其他收入。包括赃赎、徒役以及逃亡罪犯的遗物等项收入;其四,公库系统的出纳,包括仓储粮食财物的支纳给受,丰年议价和籴谷物的出纳和储藏。不难看出,在唐代,凡国家财计,无论内外、军政、上下,无所不勾,无所不比,比部的审计范围之广,考核项目之详,都是前所未有的。

  3.唐代比部相关审计制度的建设。唐代开始出现了一些比较明确的审计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各种对象的审计程序、送审时间以及审计处理要求等重要事项。

  其一,关于报送审理程序。当时,审计的一般程序是:每到季末或年终,户部直属机构之下属职能部门分别将其粮谷钱物出纳账籍及会计报告依次呈送相关的直属机构审核,然后再上报度支部(即中央会计主管部门),再由度支部转呈比部勾覆。中央其他机关和地方各级官署,以及军队的各项财政支出,直接上报度支部,由度支部稽核后再报送比部。勾覆审计之权在于比部,重大问题的弹劾奏报权在于御史。比部的勾覆是全面的,但主要是进行季度和年度的勾覆审理,月、旬的审理则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季度勾覆的重点为京都直属部门的账目及国家仓库的账目。《旧唐书·职官志》称:“凡京师有别借食本,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勾覆之。”食本4是各部门向国家借取,用以周转取息的资金,它是国家资财的一部分,故为比部勾覆的重点项目之一。

  其二,关于报送审理时间。一般会计报告先经尚书省户部及度支部审理,然后递交比部勾覆。为了避免在时间上发生冲突及防止遗漏,故采取隔季勾核的办法,这样作既可以及时审理,又可以达到全面勾覆的目的。诸州及军府的决算报告则在次年三月以前勾授,勾考的内容不限于会计报告,同时勾稽的还有计账和会计簿账以及有关的经济凭证。《新唐书·百官志》讲:“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各类账籍呈送审计的时间有如下规定:有关经费方面的账籍,中央机关、各路节度使及京师部门,都是按季送审,即季终呈送,下季勾考。而各州及军队的经费开支则是在年终时呈报一次勾考,“距京一千里以下,正月到;二千里以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各地如有不按期呈送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工程营造等项财物给受的账籍则应按距离远近分别按月、季、半年、年终呈送勾考;“在京,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内,季一申之;二千里外,两季一申之,五千里以外,岁终一申之。”

  其三,关于审计结果的处理。对于仓储部门超过限额的亏空、短缺,除追究仓库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令其主管部门的长官与他们一起赔偿。对于不按章办事而造成亏欠,则根据金额按坐赃之罪论处。地方各大行政区,在财政收入的留成问题上,如有弄虚作假,削减上交国库收入或支销不当的现象,都要严加惩处。依照惯例,各地限五月三十日之前由指定官员负责核实,并出具会计报告,按制度所规定的期限申报比部勾考。如各地不能如期上报,或者弄虚作假,则比部有权上书吏部给予有关人员以罢官革职的严厉惩处。

  其四,关于审计官员的考核。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当时吏部以“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作为对比部审计人员的考核标准。“明于勘复”,即指必须把有关账籍审核清楚,以便正确反映财政经济活动;“稽失无隐”,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比部官员要充分、公正地揭露错误与弊端,二是要求比部官员自身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得因私隐匿事实真相。这两条,既是对审计人员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和考查审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的执业准则。

  三、比部审计制度的消亡

  在唐代,比部审计制度的发展达到了鼎盛时期,自唐以后,随着我国封建经济的走向衰落,比部审计制度逐渐走向了消亡。

  北宋初年,财计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健全财计系统内部的审计机构。虽然也保留了外部审计机构比部,但此时的比部已很少过问审计之事,徒具空名而已。北宋中期,比部审计制度曾有过短暂的恢复,但旋即被驾空,比部的审计职能被划归户部。这种取缔比部实职、财审合一的局面直至北宋末年,其间,比部尽管偶尔也取得部分成效,但总的说来其工作之开展已显得十分被动了。至南宋,中央负责审计事务的实权机构仍为户部的下属机构,虽仍设有比部行使外部审计职权,但却有所削弱,废除了比部的专职领导官员,改由他官兼任。自然,比部就此流于形式,无所事事。

  元代刑部之下未见有比部之设。明初,比部为刑部第二司,其主要职能仍然在财政、财务审计方面,即负责钱粮出纳、官吏俸禄支给、户役等事项出纳账籍的审核勾考事宜,此外还负责部分有关刑部的具体司法事务。从组织机构方面看,明初的比部建设基本上保留了唐代的规模,但不难发现,与唐代相比,其审计职权有一定的削弱,比如军队、皇室财物等事宜,已不在比部的审查勾稽之列,而更多的是兼管部分有关司刑断狱的事务。这说明,尽管明初从组织机构上仍保留了比部的地位,但由于受宋以来忽视比部审计的影响,这时比部的权威性已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比部被撤消。明代比部的正式撤消,标志着历时一千余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监督性质的比部审计制度的正式消亡,我国历史上闻名于世的比部审计时代就此结束了。

   郭道扬.1984.会计发展史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72.

   隋代中央形式上为“五省”体制,即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秘书省和内侍省,但由于秘书省主要掌管图书、籍藏与著作,而内侍省主要掌管宫禁及服御管理等事,此二省皆不涉及国家政务,因此,通常亦将隋代中央政府称为“三省制”。

   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四月,更定中央各部名称,改都官尚书为刑部,以后历代未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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