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供3个避税的小案例,无一不是简单粗暴的违规操作。财务人员千万别这么避税。
大家知道,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个税为0元,王某8月份给一家公司提供设计劳务,一共设计费5600元,为了少缴补缴劳务报酬的个税,王某让这家设计公司在8月份分次支付,每次700元,分8次在一个月内支付。支付方照样要代扣自然人王某的个税,这样“避税”死路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大家知道,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的时候需要代扣20%个税。王总是一家设计公司股东,为了规避分红高额的个税,王总每年都是以借款名义拿走分红,企业账面上常年挂账“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常年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因此以借款名义拿走分红,这样“避税”死路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大家知道,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某设计公司账面上有一笔“其他应付款-刘刘”1000万元,常年挂账无法支付,但是又不想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会计直接转为了“资本公积”。由于刘刘不属于设计公司股东,因此不管是转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都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次这样“避税”死路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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