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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政策

2016/04/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46、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奖励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各地自行建设、验收时能够达到奖投条件,并已向省里申报的中心村。二是第一批和第二批新农村建设省级试点村、示范村以及2011年奖励的四星村,达到五星村标准的可以申报。三是为吸纳农民进城入镇,在购房、户籍、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在城镇专门建设农民社区,入住规模达到300 户以上的。

47、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用途是什么?

答: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中心村规划编制。在城镇专为农民建设的社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社区建设。

48、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奖投原则?

答:一是先建后奖。由各地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自行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省里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本办法规定奖投条件的中心村予以奖励。二是自愿申报。各中心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投范围,对照奖投条件,自愿申报预计达到的新农村星级。三是分档奖励。以中心村为单位进行考核,对符合奖投条件的中心村分两个档次奖励,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心村可适当给予照顾。

49、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以中心村为单位申报,由县级新农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中心村进行初审,统一报市级新农村办和财政部门(绥芬河市、抚远县直接报省)。市级新农村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村进行汇总,将复审报告报送省新农村办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和省监狱管理局新农村办会同财务部门,对本系统中心村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中心村进行汇总,将审核报告报送省新农村办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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