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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兼并收购(11.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1 11:03:11 字体: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将于2016年12月17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兼并收购

公司可以通过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或两者混合的方式完成并购的支付。股票支付是指通过换股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对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来说,并购交易的完成意味着其所持有目标公司的流通股转化为现金或收购方的股票。

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可能发行新股筹资以完成对被收购公司的现金支付,或者以股票支付的方式直接发行新股给被收购公司股东。

如果被收购公司规模较小并且收购方拥有足够的现金时,就无须发行新的股票。对于大型并购,收购公司可以发行新股作为对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抵价物,发行数量取决于购买价格和两家公司股票的价格比。当并购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来完成交易或直接使用股票支付时,必然会增加收购方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数。对于收购公司原有股东来讲,新增的股票必然会稀释持股比例。因此,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公司的股东和被收购方公司的股东会针对收购提案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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