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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基金基础知识》知识点:募集机构的责任(11.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5 14:30:35 字体: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将于2016年12月17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知识点】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应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为衡量标准,并且对投资者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涉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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