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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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