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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中国私募基金业2016论坛”。本次论坛聚焦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各方面专家、学者、行业机构等齐聚一堂,交流研讨,建言献策,适得其时。借此机会,我讲三个层面的意见,与大家探讨、交流。
一、客观全面认识行业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最近十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自身发展上,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地位已经确立。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业界所称“新国九条”,以专门篇幅系统阐述了培育发展私募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新国九条”发布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营造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类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继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税收抵扣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各类私募基金的证券开户问题得到解决。此外,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私募基金发展,结合本地特点出台了不少地方性促进政策,并设立了地方性行业协会。在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私募基金的行业地位已经得到确立。
二是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6年4月末,已在协会登记并开展业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8834家,备案私募基金28534只,认缴规模6.07万亿元,实缴规模5.0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超过40万人。特别是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管理实力、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百亿的已有101家。与实体经济紧密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更是成为行业的两道靓丽风景。今年前4个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达5600亿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达800亿元。
三是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成效已初步显现。专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提供资本支持和增值服务,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创业、重组重建和实体经济发展,对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在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下,一大批具有创新活力的创业型企业得以快速成长壮大,成为资本市场的生力军。据不完全统计,创业投资基金参与为沪深交易所输送了655家上市公司,参与为新三板市场输送了1596家挂牌公司。
四是私募基金适度监管框架初步建立。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2013年6月,中央编办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能调整到证监会。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不设行政审批、适度监管为原则,为各类私募投资基金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近来,在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一系列自律规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是市场规范化水平亟待提高,违规运作时有发生。在基金募集环节,不时出现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例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利用资金认缴制或者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在管理环节,不少机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例如,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甚至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向公司或特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部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还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
二是行业潜在风险大,非法集资呈频发态势。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备案为股权投资,但在负债端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一旦项目端出现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即面临兑付风险。部分管理人机构在资金链断裂后“跑路”,导致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近两年不少私募基金进入兑付高峰期,在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调整情况下,违约和“跑路”事件增多。特别是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湖北、湖南、河北、山西、吉林等地爆发了多起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恶劣社会影响,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对规制行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尚待推出。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被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征税,因而无法解决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和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性质的彻底穿透问题,针对私募基金这种特殊业态的税收政策有待明确和完善。监管和自律规则尚属起步阶段,体系的完整性、分类监管及针对不同业态的差异化安排等方面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扶持与监管并举,确保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扶持和加强监管是促进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规范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既是培育私募基金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更是需要从促进创新创业、支持实体经济、扩大民间投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来全面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私募基金本质上属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加以适度监管,才能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沿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私募乱象丛生、非法集资频发”的特殊时期,如果任由这种局面继续下去,就势必破坏私募基金发展的行业生态,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会导致合规私募机构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在政策扶持方面,正在积极推进以下七项措施:
(一)在已经明确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恢复在新三板挂牌的基础上,做好后续融资和投资运作的服务与引导工作。
(二)在已经明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试点在新三板做市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做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三)研究推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
(四)推动为公司型、合伙型等各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税收环境,推动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和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基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六)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开发符合支持创新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研究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提高创投机构的募资能力。
(七)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适时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在监管方面,证监会将以行为规范为主,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构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特点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及自律体系:
一是准确把握市场进入制度,既维护市场活力和效率,又能够在进入环节提高市场机构的规范化水平。鉴于私募基金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有积极性选择优秀基金管理人并约束其管理运作行为,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和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而是采取事后登记备案制度。同时,为确保私募基金专业化合规运作,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营性和合规性、从业人员资质和基本的展业保障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规范私募基金募资行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对私募基金不实行前置审批,其前提是私募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只有合格投资者制度能够得以切实施行,对私募基金的适度监管才具备现实基础。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及资金募集对象、方式和规则,但有些条款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与程序,以防范违规募集和非法集资行为。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证监会正研究开发私募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发现风险隐患。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倒逼市场机构在事前即树立合规意识。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去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加强私募基金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努力构建起包括“机构自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在内的立体式现场检查制度,并加快建立私募基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五是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分类公示制度,建立私募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诚信是私募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证监会将根据私募机构的合规守信情况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研究制定分级标准,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不同监管要求,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在此基础上,完善分类公示制度,一方面对合规水平和诚信水平较高的机构给予有力激励,另一方面对违规失信机构给予应有的诚信约束。
三、凝聚多方共识,合力促进行业发展
客观分析行业现状,冷静看待行业成绩和问题,辩证思考行业发展与适度监管的关系,还需要行业各方凝聚共识,合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对监管部门而言,要充分认识到私募基金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特殊优势和积极作用,遵循“适度监管”理念和“扶优限劣”宗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做好差异化的制度安排。既不能任由行业野蛮生长、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不能因噎废食、阻碍甚至扼杀行业正常发展。
其次,对各个行业协会而言,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搭建好市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维护行业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办成精英俱乐部,还应正视行业存在的问题,在自律管理、促进合规、抵制不良、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形象、强化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为投资者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行业品牌;另一方面要将追求自身发展与承担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机构内部的合规管理,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法律监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诚信水平,在创造价值中获得价值。
对投资者而言,一方面要勇于善于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基金治理;另一方面也要树立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承担意识,促进形成基金产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良好投资文化。
我相信,通过大家努力,行业各方真正承担起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一定会在正确的轨道上走的更加长远、更加健康!
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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