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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大行理财产品9月1日后所配资产不得采用成本法估值(未上市股权除外)。
具体来看,监管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进行了两项重要安排:一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二是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使用市值法,理财产品收益波动会比较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风险偏好相对比较低,接受存在一定难度。”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因而银行原来更习惯用摊余成本法,但该方法很难及时反映市场的波动。
董希淼进而指出,此前有规定,原则上要求更多地采用市值法,而随着投资者教育加强、理财产品整改的速度加快,市值法将会更多的应用,摊余成本法将逐步退出,这是一个方向。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称,使用市值法进行估值或者优先使用市值法估值是净值化转型的必然要求,这种估值方法本身也是资管新规的要求,所以在资管新规之后,今年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前,银行都应该推进这一整改的进展。
曾刚进而表示,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现在从大行开始,同步根据时间表以及资管新规过渡期的要求,推动银行估值方法的改变,将有利于加快转型进程,以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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