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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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