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政策详解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继续实施免征政策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执行时间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除了上述延续实施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一起来看看吧!
1、免缴政策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隆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减免或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遗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温馨提示: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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