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报销凭证有变!7月1日起执行!
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客运业务办理,方便旅客换取报销凭证,提升旅客出行体验,自2023年7月1日起,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和退票报销凭证启用新式样。相关原式样报销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一、交通费抵扣凭证的种类及进项税计算
(一)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例如:一些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例如:纳税人A取得一张火车票,票面金额是3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300/(1+9%)×9%=24.77元。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例如:纳税人B取得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是700,燃油附加费是60,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700+60)/(1+9%)×9%=62.75元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例如:纳税人C取得一张公路客票,票面金额是1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0/(1+3%)×3%=0.29元。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范围
(一)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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