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的“四有”优惠
日前,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其中就包括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执行到2027年底。那么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又该如何适用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减免“有延续”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执行截止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个税优惠力度“有提高”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且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六税两费“有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融资贷款“有助力”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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