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不要再这样开发票了!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某种“节税”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宣布,严厉打击虚开骗税。
虚开发票要承担的后果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虚开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虚开品名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3、虚假数量
卖了五台电脑,发票开的是三台。
4、虚假价格
卖的电脑是4000元1台,发票开的是7000元一台。
5、虚假关系
明明卖给了A公司,发票却开给了B公司;A公司卖东西给B公司,发票却由C公司开给B公司。
6、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
买进的是建材,发票开的是买进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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