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起 降低社保费率
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吧!
一、2023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那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社保费用有没有降低呢?
其实根据人社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就明确了: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也就是说,最新发布的政策是跟这个政策相衔接的,换句话说就是社保减免政策继续执行至2024年年底啦~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延长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
文件中明确了2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缴费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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