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些社保红线不能碰!
2023年1月,人社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对此属于一知半解,不太能够理解该办法的发布会产生什么影响。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人社部再次明确社保代缴违法,举报奖励10万元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2023年5月1日起,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
其中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其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这两条明确规定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换句话说就是,企业为员工在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等社保基金的方式行不通了。
很多人对于该政策的第一反应估计是一脸懵,为什么以前都可以现在不可以了?其实该政策早已初见苗头:
一、2011年7月1日起,社保法对骗保以及刑责做了原则性规定
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8条明确规定了“骗保”的后果;同时第94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4年4月24日起,明确骗保入刑
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社会保险法》中骗保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予以了明确,将第88条“骗保”定性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2022年,人社部第48号令细化骗保之6种情形
2022年2月9日发布、2022年3月18日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48号令)正式实施,明确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其中第一款就明确细化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所以,社保代缴违规的法令出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迹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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