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
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
相关知识:
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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