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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湘财会函〔2021〕7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学分登记等,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可参考《2021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南》(附件1)。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课程设置应当紧跟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政策要求,能够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继续教育形式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机构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具有专业科目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四)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管理与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省财会金融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评委、参评正(副)高级会计师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八、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网络培训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窗口,自主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完成专业科目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系统将自动予以登记。参加公需科目网络培训的学员,可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网址进行学习。

(二)面授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开展培训,避免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确需开展线下培训的应当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2),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1周内,组织面授培训单位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3)、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组织开展公需科目面授培训的单位应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要求提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其他考察培训

具体开展形式、登记资料及学分折算规则按照《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登记》(附件4)执行。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0731-85165793


附件:1、2021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南

2、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3、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4、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登记

5、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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