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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2025/02/20  来源: 辽宁会计网  字体:  打印

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于202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为方便我省会计人员(含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及信息变更、属地关系调转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在辽宁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属地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原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三)信息采集所需材料

  1.基础信息材料

  (1)标准证件照片。要求:照片须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片,jpg格式,不小于10KB,像素≥295*413px。不接受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辽宁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2.教育经历材料

  已取得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证书丢失的可由毕业院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其中:

  (1)技校学历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其他学历、学位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在校生需提供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和至今在学两条教育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和至今在学证明(有学校信息的学生证或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

  (3)2008年以后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4)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3.工作经历材料

  (1)在职在岗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在职在岗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3)会计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

 二、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事项所需材料与信息采集所需材料一致。

  三、属地关系调转

  (一)工作单位所在地变动材料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详见附件1)。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二)学籍所在地变动材料

  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动材料

  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允许提交调转申请:信息采集尚未审核通过;存在审核中的信息变更申请、调转申请、奖惩申请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申请;选择的调入地管理机构与当前所属管理机构相同。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应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标准证件照片外,其他上传的图片格式均为: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

  (二)会计人员提交申请后,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会计人员需自行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退回的,会计人员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附件1. 会计工作经历证明表

  附件2.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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