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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授权分销商签订协议,分销商当年年度完成协议约定的销售目标,我公司将会支付定额回扣给对方,对方开具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我公司,这样的销售回扣(或返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不能,则应开具什么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就上述返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冲减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分销商则据此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成本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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