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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在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了提单的合同证明、收货收据、交货凭证三个功能,而《担保法》规定提单权利可以质押,但均未规定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的功能。由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受不同因素影响,例如《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这些我们不难看出,不能仅因为持有提单而直接取得货物所有权,需要结合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入库凭证、提货单等相关单据综合认定。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的精神,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与取得,更可能从货物买卖环节实现,而不是在融资环节实现,即贷款方即使持有提单,也难以直接取得货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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