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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将更简单更便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5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进一步简化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不再需要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凭《就业创业证》即可拿到“真金白银”。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党中央、国务院长期坚持就业优先。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打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各有关部门不断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优化流程,给予就业困难群体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特别是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限制,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并将税收优惠由过去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审批。在此基础上,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简化程序,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此次补充公告的发布是对这个补充通知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该负责人表示,补充公告将此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各类重点群体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另一项重要改变是补充公告取消了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同时还简化了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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