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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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