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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涉税时,应该怎样处理呢?快随小编看一下吧!
一、涉及的增值税
(一)担保费收入
(二)结构性存款业务
(三)债券利息收入
(四)理财产品收益
(五)股权投资收益
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
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处置的资产为不动产时:
两种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采用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
(一)准备金涉税风险及应对
1.满足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条件
财税〔2007〕27号文规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报备资料
3.相关税收政策政策依据:
财税2017年22号: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涉税风险及应对
(1)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超比例计提两项准备金的风险。
①融资性担保企业允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需要核实企业担保费收入是否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计算允许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获取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计提数,与计算出的允许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比较,核实企业实际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②融资性担保企业允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需要通过查阅企业审计报告等途径取得"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数据,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算允许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获取企业"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计提数,与计算出的允许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进行比较,核实企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财税〔2007〕27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2)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一年度计提的两项准备金未在当期转回的风险。企业上一年度计提的两项准备金在本年可能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①企业将上一年度计提的两项准备金转为当期收入,
会计处理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保险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企业将上一年度计提的两项准备金冲减当期费用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保险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贷:管理费用
③如果企业未在本期对上年度计提的两项准备金进行会计处理,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调增额为上年度两项准备金计提数。
四、其他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如:预收担保费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列入免税项目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条件;其他准备金(如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计提未做纳税调整。
代偿时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涉税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在客户未能按时还款时,会代客户还款形成代偿,代偿后融资担保公司会按照合同除向客户追收代偿本金外,还会按代偿时间的长短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
涉税分析: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因此,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款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该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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