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财务必看:职工教育经费的那些事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01 11:09:19  字体: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依据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需要独立进行核算,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并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的空间,而大家往往会忽略。所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目的及注意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要求与目的: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特别注意点: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相关推荐: 

财务实务录播课程查看更多课程>>

课程名称

老师

价格

课时

了解详情

企业所得税专业技能及纳税申报实务

王京梁

680元

23.5

查看

税务稽查风险与企业应对方法

郑利霞

230元

7.5

查看

零基础学营改增

专家团

200元

30

查看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

陈立文

50元

5

查看

增值税专业技能与纳税申报实务

陈立文

520元

23

查看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泥鳅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