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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主体是政府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使用政府性资金,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企业投资项目
适用于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型合作企业),采用直接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2.决策依据和目的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
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是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初步决策)或决策的依据,以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决策标志。
企业投资项目
为企业投资项目策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为企业内部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编制的项目申请书,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行政许可的依据,以政府核准或备案为决策标志。
3.投资范围和关注内容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是投资主体,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可以投资,以经营性项目为主。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的要求。
4.决策和管理方式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等,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查、竣工验收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项目,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仅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2016年本)》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再设置任何前置一律实行备案制, 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无条件,备案机关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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