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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2018.03.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3/29 10:52:40  字体:

小编和会计实务栏目的财税老师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一周财税问答平台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学习吧!

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2017.12.14)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丢失

问:请问,如果购买方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该如何做账及抵扣,有相关的文件条款吗?谢谢!还有售货方该如何配合对方做相关的资料,请求相关的文件支撑材料,谢谢!

提问者昵称:花在***

回答者:吴老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并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吗?

提问者昵称:13343689***

回答者:王老师

答:

不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未规定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的规定,不属于上述行业的,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问:购进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提问者:13487***

回答者:李老师

答:

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些回答同样解答了你的疑问吗?如果你有更多会计实务的相关问题急需解惑,赶快进入正保会计网校APP中的问答平台向财税大咖们免费提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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