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标准要提高到500万吗?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最近在正保会计网校APP的问答平台中,就有很多学员问到这一问题,咨询在做账时是否要将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不计入固定资产。
在此文件背景下,企业该如何准确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呢,是把固定资产的标准都调整到500万吗?我们来看一看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规定的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义。
企业做账是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用将固定资产的标准调整到500万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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