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赠商品的增值税处理
搭赠商品是指商家为鼓励客户购买,而使用的“买三赠一”或者“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而搭赠的商品可能与主售商品相同(只是规格或者体量不同),也可能是不同的商品。一般来说,这种方式赠送的商品也适用于“视同销售”,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变业务形式和开票方式,将“赠品”改变从“商品销售”处理,而这种销售的方式要比“视同销售”产生的税负小很多。
以下,我们通过案例来理解学习:
案例:
仰元公司是做植物饮料的,为促进产品销售,给客户进行促销优惠:购买满10箱搭赠1箱,该饮品的销售价格为110元/箱,从18年5月累计销售1000万箱,搭赠100万箱,销售金额11亿元。
方案一:销售合同约定每箱饮品单价为110元每箱,每购足10箱赠送1箱。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内容为:销售饮品1000万箱、含税单价110元,总价款11亿元,赠品不开发票。
其应计销项税=11/1.16*16%+1.1/1.16*16%=1.67亿元。
方案二:销售合同约定购买饮品单价为110元/箱,每购超过10箱单价可下降为100元。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为:销售饮品1100万箱、单价100元,总价款11亿元。
其应计销项税=11/1.16*16%=1.52亿元。
解析:两种方式达到的销售效果是相同的,方案二的增值税税负要比方案一节约0.15亿元,如果仰元公司采取了方案二这种方式,可以通过税务筹划节省出0.16亿元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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