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工资的个税多缴了,可退还!
2018年10月取得的工资薪金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标准扣除。
根据《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规定: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有一些纳税人10月取得的是9月份甚至更早以前的工资,这种情况也应当适用5000元的扣除标准,但是必须要选择“2018年10月”这个纳税期间才可以。这是因为:个税申报系统中的“20**年**月”是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应税所得月份的最后一日,分月预缴,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征期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一般情况下,2018年10月申报的个税应是2018年9月及以前期间发放并产生的个税纳税义务,所以选择3500元的扣除标准是正确的。而有部分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18年10月发放(不论是哪个月的劳动所得)并在2018年10月申报纳税,那么正确的个税纳税期间就应该是“2018年10月”。对于此类错误导致的应纳税款多扣多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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