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编制与分析实务操作典型问题解答 即学即用
下面整理了关于资产负债表编制与分析实务操作典型问题解答,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
问:请问老师业务招待费可以放在“工程物资”明细科目中吗,我查了下都没有说的太清楚,这个项目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放吗?
答:不可以。准则要求业务招待费是费用化列支,税务上也有相关要求:按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仅有60%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不能超过销售总额的0.5%之上限。按此推理,如将业务招待费资本化,资本化后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上述法规限制,在折旧、摊销年限内全部摊销入了成本费用。所以,这种方法是违背所得税法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即使列支在“在建工程”里面,税务上也会要求调整出来。
问:老师请问下往来帐-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理,是两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上可以清理,还有其他要求不?
答:没有硬性要求,应收作坏账处理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目前已成为坏账。
问:没法证明呀,3年都没有业务往来了?
答:会计上:没有往来不可以作为认定即是坏账的理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一笔应收账款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第三点,企业要做好追款记录和债务人无法偿付的书面证据。
税法上: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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