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企业利益 如何进行2018年残保金减免申报
如何进行2018年残保金减免申报?关乎每一个企业的利益,财务人员快来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学习起来吧!
首先,来看下,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征收。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方法为:上年用人单位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一)2014年4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剩余时期”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1. 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之间成立的小微企业
免征剩余月份=36-(2017年3月31日-企业工商登记时间)
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纳费额/12*本期免征月份
2. 2017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小微企业
免征剩余月份=36-(2017年12月31日-企业工商登记时间)
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纳费额/12*本期免征月份
本期免征月份计算规则:
(1) 免征剩余月份≤0(不免征)
(2) 0<免征剩余月份≤1(免征月份按1个月计算)
(3) 0<免征剩余月份<12(免征月份按月计算)
(4) 12≤免征剩余月份<36(免征月份按年计算)
(二)根据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北京为例:税款所属期2017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即92477*2=184954元。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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