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三证合一后 使用旧税号取得的专票能继续认证抵扣吗

来源: 北京国税 编辑: 2017/04/10 16:12:22  字体: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1.纳税人在国税进行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的条件是什么?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在国税局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已经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已经换发“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副本);

(3)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吊销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跨省市外出经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纳税人可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代开发票吗?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答: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在注册地进行项目的金额的调整,持上述相关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即可。

3.境外公司将其在北京市内的不动产出租给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是否可以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应该办理组织临时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4.已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尚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按照“一照一码”纳税人进行清税,还是按照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注销?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

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报《清税申报表》。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清税申报的一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一份《清税证明》。“

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存量企业,先到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然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税。

5.纳税人销售一台设备,由于设备金额超过企业发票开具限额,需要开具多张增值税发票,请问发票上“数量”栏应该如何填写?

答:可以根据发票张数将数量栏开具成小数,但是所开具发票数量栏的合计应等于“1”。

6.小规模纳税人时已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若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网厅“增值税票种核定”模块进行申请?

答: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同票种,只要该纳税人从未申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通过网厅初次申请。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外省,分支机构在北京,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哪些报表?是否需要报送自己的年度财务报表?

答: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不需要报送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必须逐年足额弥补?例如,企业2014年有亏损10万,2015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为29万,2016年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为39万,企业是否可以选择2015年不弥补亏损,2016年再弥补2014年的10万亏损,从而2015、2014年度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可以,亏损必须逐年足额弥补。

3.企业从事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果项目发生亏损,应当如何填写表A107020第7列?是否可以本年放弃享受优惠,以后年度盈利时再享受?

答:根据表A107020第7列填报说明:“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

可以本年放弃享受优惠,以后年度盈利时再享受。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纳税人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已经申报纳税,本期又开具了发票,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 小规模前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由于退货申请代开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请问应如何申报?

答:由税务机关退还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3. 纳税人本期开具红字发票导致负数销售额大于正数销售额,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据实填写,如一窗式比对不符,应到税务机关大厅办理。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减税条件,之前已经在网厅办理备案手续,现在再次销售符合减税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再次备案?纳税人反映再次备案时,网厅提示“同一事项只能备案一次”?

答:企业销售符合减税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网厅只需要备案一次。

5.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在网厅进行备案。

6. 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既有“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也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享受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列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其中“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列都可以填报,但填报金额均不得超过各自当期应纳税额。

7. 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但未按期申报,逾期补申报时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

8.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和定额发票,应如何填列附表一?

答:按照适用税率填列在附表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

9.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或者服务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应当如何填报附列资料(二)?

答: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用填报。

10. 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以后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继续认证抵扣?

答: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包括扫描认证和在发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以后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

11. 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1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电子发票生成,仍由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电子发票元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该平台按照电子发票试点现有机制和要求生成带纳税人签章的电子发票及其图像文件,并返给纳税人。

因此,电子发票应当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没有,建议联系开票方换票解决。

12.一般纳税人有差额征税业务,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申报时提示一窗式比对不符?

答:由于差额开票方式导致的一窗式比对不符,须到税务机关大厅处理。

13.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从事免征增值税的营改增业务,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选择完应税项目,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没有0,导致税负测算表和附表一的价税合计额不一致,无法保存?

答: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营改增业务不需要填写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4.纳税人填写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由于第3列价税合计额与附表一存在尾差,无法保存报表?

答:可以通过修改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1列的销售额或者附表一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消除误差。

15.一般纳税人销售预付卡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申报时提示一窗式比对不符?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

16. 广告业纳税人,本月广告服务销售额为负,是否需要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答:广告业纳税人,当月广告服务收入为负时,计费收入按零申报,待后期有正数收入时进行冲减。

相关推荐:

一线城市成单身人重灾区 空巢青年你中枪了吗

反腐剧中爆红花式点钞 作为财务的你是不是已惊呆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泥鳅

实务学习指南

报税倒计时

距4月报税结束还有 4月纳税申报

能力测评 开票报税
免费问答 资讯文章
财经法规 实务课程

免费试听

  • 张丽君财务报表解读

    张丽君主讲:财务报表解读免费听

  • 石真琼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石真琼主讲: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免费听

  • 赵海立建筑施工财税

    赵海立主讲:建筑施工财税免费听

  • 吕乐红字发票

    吕乐主讲:红字发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财务表格

  • 纳税申报

  • 成本管理

  • 常用Excel

  • 实务资料库

加入实务学习战队

会计实务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