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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小编整理了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相关问答,快来看看吧。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对注册登记在厦门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外地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不能适用该项印花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业务类型判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离岸贸易业务类型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以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书立离岸转手买卖合同日期,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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