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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于2017年8月7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想必大家关心的是此次《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相比有那些变化吧,那就随着小编来看看吧~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变化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所称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二、部分情况计税价格变动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则变化为: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新增条例
第十五条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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