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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外费用包含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二、哪些收费可以从价外费用中剔除?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也有尾巴在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规定,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链条看,税务局也应该允许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禁止开具,则形成链条断裂,增加企业负担。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为满足其他要求,也可以就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
现行的开票编码是没有价外费用对应选择项的,从理论上,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加括号注明价外费用--违约金等,选择与主价款同样的适用税目与税率。
四、价外费用如何交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是并入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中的,随同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入的适用税率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并入当期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五、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需要开发票吗?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何来价外费用,因此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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