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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促销不断变化,令人眼花缭乱。但不管怎样,要严格遵循财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否则随意处理会造成很大的财税风险。如何在不违反现有财税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者所期待和追求的。
商家返利的涉税风险
实操中,很多电商企业在实操中存在下例错误的账务处理,存在下例税务风险:
例:甲电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品牌商乙公司进货,20XX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3万元,乙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给与甲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3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3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甲公司若开票就会多交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增值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应对措施:
一种是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销售达到一定金额给与销售折扣,这样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主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若如此,便可按销售净额确定收入。
一种是约定在开具发票后在一定期限内给与购货方一定比例的购货返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0.13万元。
实操中很多企业存在的如下税务风险:如“满2000减100”,企业将2000元和100元不开在同一张发票,而是分两张发票开,则按原价2000全额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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