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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全国第20个“安全生产月”,
可能有小伙伴会问,
安全生产跟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呀?
还真有,我们有税收优惠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具体的规定一一分解给你们看:
1对购置设备的要求
享受税收优惠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且设备必须是《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明的设备。
2对购置设备的资金要求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融资购入的设备符合条件也可享受优惠
如果企业是融资购入的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也可享受此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若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计算抵免税额投资额的规定
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5对抵免税额时间的规定
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的当年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年的计算是从购置之日起开始计算的5年。
例如: 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购置并实际使用了1台符合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另购进时支付了运费1万元,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专用发票均已进行抵扣。则A企业可享受的抵免税额是100x10%=10万元。如果当年A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是2万元,则当年可以抵免2万元,当年无需缴纳税额,其余8万元最长可结转到2025年度抵免。如果A企业在2021年转让了此设备,则2020年已经抵免的2万元税额需要补缴。
6享受优惠需留存的资料
此税额抵免优惠政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享受优惠无需备案,只需留存好以下资料: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通知》(财税〔2018〕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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