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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参照财会(2016)22号文件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无论开出的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均需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成本费用时,假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简易计税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3.小规模纳税人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借方均不得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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