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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财务人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在年会中间举行抽奖活动,奖品有现金和实物,获奖的人员有单位职工也有受邀参会人员,那是否都需要公司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外部人员能由他们自行申报个税吗?
我们分别区分外部人员和单位职工获奖两种情况,结合相关政策来分析一下。
一、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二、本单位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公司年会中,本单位的职工获得的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由贵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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