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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行业关键词

来源: 蔡秋红,赵健 编辑: 2015/01/05 09:56:41  字体:

  1.会计准则大修

  国际会计准则的新一轮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在这一轮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准则修订过程中已经逐渐开始掌握了话语权,并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逐步与国际趋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持续趋同,深度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相应完善我国准则体系,2014年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相继修订6项会计准则,并发布3项新准则及1项补充规定。并于2014年7月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此次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

  修订6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3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管理会计

  1月29日,财政部网站首次刊登了《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勾画了管理会计发展的蓝图,提出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管理会计人才队伍显著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显著繁荣,使我国管理会计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打造中国会计工作“升级版”的重点就在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管理会计。5月6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杨敏在全国会计处长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明确强调了财政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七项重点工作,其中,“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位列财政部2014年七项重点工作之首。8月,财政部公布了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经公开选聘,聘任丁淑英等68人为第一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为两年。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开启了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篇章。

  3.政府会计改革

  事实上,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试编工作早已于2011年启动。2012年从12个扩大到23个省级政府,到2014年要求全部省级政府启动试编政府资产负债表。今年全国各地已经启动省级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试编工作,包括上海、北京、安徽、湖南在内的多个省份已经开始试编多个市本级和县区本级的政府资产负债表。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杨敏5月10日在厦门出席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第五届“政府会计改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讲话指出政府会计改革的目标是:第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采用系统合理的会计原则和方法,核算政府所拥有的资产、承担的债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以及财政资金运行等情况;第二,要编制出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预算执行等有关会计信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政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

  在6月召开的全国会计处长座谈会上,杨敏表示,财政部将把政府会计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政府会计改革总体方案、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组建方案、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方案以及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

  9月,财政部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专家对表示,政府会计是一个包含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内控规范、会计信息化等在内的体系,体系的完善和良好的应用还需要很长的过程。

  12月26日,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等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5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务院起草了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限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删去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表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通过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

  该通知明确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据悉,在1985年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在1992年废除,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目前,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专门政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颁布、2008年实施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折旧方面的规定散布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

  6.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一年后,2014年1月7日,财政部修订《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三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制定发布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在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三类会计制度,在此次修订中核算内容和会计科目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调整,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提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涉及全国分布在28个行业的共126万户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预算是我国部门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本次修订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都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了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为贯彻实施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举办了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班,全面提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7.预算法修改

  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完成大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4年,预算法就已启动修订。最近10年,立法、修法进入“快车道”,但相较同期启动修订的其他法律,预算法修订颇为波折,一些关键问题各方难以达成共识。专家认为,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修改的新法无疑将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开启大幕。

  8.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实缴变认缴,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还权市场。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随后,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规章中,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修改。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就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对企业而言,就会省了验资这部分成本;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将大量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收入。

  9.《会计法》修订

  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历经两次修正和修订,并在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很好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了会计行为,特别是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的明显提高。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涉及的新领域,如政府会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等内容没有做出具体规范,造成相关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历经两次修改之后,2014年,再次修订《会计法》的步伐正在加快。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下,财政部邀集包括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的再次修订进行研讨。此举标志着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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