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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为适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份及以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即《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税率”栏次增设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公告》要求纳税人按照《抵扣税款台账》相关内容及库存变动情况分别填写《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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